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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01-07作者:佚名 来源: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10月29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施行。《条例》共8章42条,主要从六个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
一是强化动物防疫管理责任。《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充实县、乡级动物防疫专业力量。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责任,调整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二是完善动物疫病防控制度。《条例》完善了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疫病监测、净化消灭和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应对和应急处置等防疫制度,规定了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的强制免疫义务,强化对边境、无疫区等特定区域疫病防控。
三是突出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条例》将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强化了人畜共患传染病、野生动物疫病联防联控机制。按照《动物防疫法》授权对犬只免疫作出规定。
四是严格动物检疫监管措施。《条例》完善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申报制度和具体申报要求。完善了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管措施,要求进入或者途经本省的运输动物的车辆,必须在省政府确定并公布的指定通道通行,规定了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五是明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规定。《条例》细化了各级政府对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职责;明确了饲养屠宰加工环节从业者应履行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和报告法定义务;增加了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和管理要求。
六是强化动物防疫保障措施。《条例》补充、细化了动物防疫经费投入保障机制,增加了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动物应激死亡补偿、扶持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发挥村级动物防疫员公益性服务作用等方面的规定。

  


原文链接:http://nynct.hlj.gov.cn/nynct/c100013/202112/15bf9bc010454e45bc9e4c1df9f9c61d.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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